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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02日
青年音樂訓練基金


香港青年音樂訓練基金 --- 運作守則

1. 本基金是慈善、不牟利團體,經濟全賴社會人士或機構捐助,因此基金對管理人員、導師及受訓學生定下了嚴格的要求:

領導及管理層

2. 除非得到基金董事會同意,管理及領導人員不能動用基金資源作為工資、報酬或旅行經費。

3. 基金一切支出需清楚、詳細記錄,並需交由基金核數師及核數委員會審核。

教師及行政人員

4. 基金教師及行政人員要向管理層提交履歷及工作經驗資料,並同意接受定期評審,以保證專業水準達標。

5. 教師授課之余,除非得到管理層書面批准,不能接受任何基金學生作為收費私人學生。

6. 基金對教師要求特別嚴格,理由是教師的教學水準、方法及態度可影響學生的一生。教師是「差不多」先生,學生便成為「差不多」學生。教師要求不嚴謹,學生自然馬虎了事。一個不負責任,水準差勁的教師可直接影響基金的聲譽及成敗。

7. 除非得到基金管理層同意,教師及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學生或任何與基金合作機構提供的禮物及金錢報酬。任何教師或工作人員收到這類報酬需馬上向基金行政總裁申報。

贊助人

8. 在接受贊助前,基金管理層會先瞭解捐款人或機構的目的,也會要求贊助人或機構書面表示同意基金成立宗旨及運作模式。

與基金合作的學校及機構

9. 基金樂意與學校及個別機構成為合作夥伴,但事前基金將要求學校及機構書面同意基金成立宗旨及運作模式。

10. 基金與學校及機構合作期為三年,到合作期終結前會檢討合作成果,及學校及機構表現,然後決定下一期合作模式及目標。

終止合作

11. 如基金發現合作機構、學校、管理人員、教師或學生的行為或態度與基金宗旨或運作模式不符,基金將馬上終止與該單位的合作。



香港青年音樂訓練基金
2009年9月


標籤: 青年音樂訓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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