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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03日
青年音樂訓練基金


基金運作守則 --- 後記(I)

昨天登出來的守則,規管青年音樂訓練基金的運作。

但除了這11條守則以外,對於我作為基金創辦人及首任主席,另外加了一些特別的守則。

加入這特別守則是誰的主意?

這些全是我對自己的要求。

首先,我不能拿基金分毫。除了擔任主席之外,我負責部份器樂班訓練及樂隊指揮活動。我為基金網頁寫文章,也將發表一些音樂歷史及欣賞音樂有關的教材。做這一切的工作,我不能收任何酬勞。

第二,為答謝基金的支援,部份合作單位會送我一些紀念品。我一件也不能保留。沒有金錢價值的紀念品留在基金辦公室讓人觀賞。有金錢價值的紀念品公開拍賣,收益存放基金帳戶,用於青年音樂訓練計畫。

第三,為了籌辦音樂交流活動,我不時有需要乘飛機到外地。機票及酒店費由我自付。

為什麼要對自己這樣嚴格,有人問我。


標籤: 青年音樂訓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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